《蘭州新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分調整后實施方案》解讀
來源: 新區原創
時間: 2020/04/1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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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制背景
為加快生態環境建設,進一步減少畜禽養殖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產業發展的通知》(環辦土壤〔2019〕55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禁養區管理的通知》(環辦土壤函〔2020〕33號)要求,科學調整畜禽養殖禁養區,優化畜禽養殖產業布局,實現畜禽養殖廢棄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生態化,促進畜牧業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劃定依據
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第643號令)、《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環辦水體〔2016〕9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基本原則是統籌協調,依法劃定;與時俱進,因地制宜。
三、調整后禁養區劃定范圍
對照上述要求,結合新區實際,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區域為重點,進行禁養區的調整劃定,具體范圍如下: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山字墩水庫和石門溝水庫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
(二)城鎮居民區和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養區范圍根據新區現行總體規劃、動物防疫條件、衛生防護和環境保護要求等,將城鎮建成區劃定為禁養區。包括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
(三)其他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四、其他說明
(一)國家、省頒發的法律法規規章對畜禽養殖禁養區有新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二)本方案中所稱的畜禽,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對畜禽的界定。
(三)本方案自發布之日(2020年2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蘭州新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方案》(新政辦發〔2017〕83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