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財政金融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關于印發《蘭州新區政府采購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財政金融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時間: 2025/04/23/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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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政府采購單位,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蘭州新區分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
為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更好激發政府采購市場主體活力,營造公平誠信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有關規定,結合蘭州新區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蘭州新區政府采購信用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
附件:《蘭州新區政府采購信用管理辦法》
蘭州新區財政金融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3日
蘭州新區政府采購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政府采購市場主體行為,更好激發政府采購市場主體活力,營造公平誠信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甘肅省社會信用條例》《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范的行為主體是指參與蘭州新區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和供應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財政部門為加強政府采購當事人信用監管,提高監管效能,根據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模式和方法,結合政府采購領域特點,科學設置考核評價指標,構建行業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機制,對參與政府采購的當事人開展政府采購行為評價,以評價結果為依據,對政府采購當事人進行分級,根據信用評價等級采取差異化監管的措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失信行為是指政府采購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發生的非誠實守信行為。失信行為根據失信程度輕重劃分為嚴重失信行為(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中標注★)和一般失信行為(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中標注☆)兩個等級。
嚴重失信行為是指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領域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一般失信行為是指除前款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之外,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和營商環境,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正公平高效開展的行為。
第五條 信用評價通過蘭州新區政府采購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實施。政府采購相關當事人應當及時、客觀、公正、準確作出信用評價,不得惡意評價。
第六條 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對政府采購當事人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 信用評價
第七條 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實行“一項目一評價”,政府采購當事人信用評價分為采購行為相互評價和監督檢查考核評價。信用評價滿分為100分。
第八條 采購行為相互評價。各評價主體(采購人、代理機構、參與項目評審的專家以及實質性響應采購文件的供應商)應當在采購項目評審活動結束后,確認中標(成交)結果前,在平臺上按照蘭州新區政府采購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互相評價)(見附件1)完成對相應政府采購當事人的評價。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間的履約相互評價,應當在采購項目履約驗收完成,采購人支付全部采購合同資金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1個項目評價1次,評價結果確認提交后,不得修改。各評價主體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評價,逾期不評價的平臺默認評價滿分。評價滿分為60分,其中各評價主體評價分值為20分。采購行為相互評價最終得分,為評價周期內政府采購當事人所有采購項目采購行為被評價總分與項目數量的算數平均值。
第九條 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財政部門根據采購項目質疑、投訴、舉報、信訪、隨機抽查、重點檢查、考核及審計等發現的政府采購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和失信行為,按照蘭州新區政府采購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監督檢查考核評價)(見附件2)對政府采購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分,滿分為40分。評分采取扣分制,按發現并核實的違法違規行為和失信行為實際次數(次數不設限)累計扣分,扣完為止。
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在采購過程中依法將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報送財政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項目開評標過程中發現的政府采購當事人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報送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核實后予以扣分并依法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所稱惡意串通,是指政府采購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2.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3.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5.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6.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7.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十一條 本辦法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所稱視為串通投標,是指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2.不同供應商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3.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4.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5.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6.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MAC地址一致。
第十二條 本辦法信用評價指標體系所稱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是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
1.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4.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5.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7.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或者所在地,對民營企業設置不平等條款,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區別對待的;
8.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注冊、登記,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的;
9.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條件的;
10.將供應商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的;
11.除特別規定外,無正當理由要求提供特定的認證機構、檢測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檢測報告作為資格條件的;
12.設置或變相設置供應商規模條件、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
13.除小額零星采購適用的框架協議采購、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電子賣場、服務工程網上超市以及財政部另有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通過入圍方式設置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作為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妨礙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
14.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十三條 各評價主體應當按本辦法規定認真開展采購行為相互評價,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如實記錄、評價,扣減相應分數。各評價主體未實事求是開展信用評價,經財政部門查證屬實的,對信用評價分數不予認可,并將該行為計入其監督檢查考核評價,扣減相應分數;一年內兩次未如實作出信用評價的,取消該評價主體下一年度評價資格。
第十四條 信用評價等次等級。政府采購當事人的信用評價結果根據評價指數分值區間,由高到低分為4個等次、9個等級。

第十五條 信用評價結果公示。每個評價周期(一年)結束后,上一年度評價結果在蘭州新區政府采購服務網公示10日。如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當事人可以在評價結果公示期間向財政部門提出陳述和申辯,財政部門應當予以核實,并于7個工作日內反饋核實結果,如當事人提出的陳述和申辯成立,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采納,對評價結果進行修改。
第三章 信用評價結果的運用及修復
第十六條 實際參與蘭州新區政府采購活動的當事人每年的信用評價結果,在信用中國(蘭州)、蘭州新區政府采購服務網、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網等網站公開,并與其他相關信用信息平臺共享。
第十七條 采購人信用評價結果運用。采購人信用評價等次納入財政預算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中,與次年部門預算安排相掛鉤。對評價等級為C+以下的,納入重點監督檢查和預算績效重點評價范圍。對采購人的一般失信行為,財政部門發現后應當及時發出提醒函,指導采購人改進工作;對采購人的嚴重失信行為,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約談采購單位相關人員;情節嚴重的,按照政府采購法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信用評價結果運用。采購人選擇采購代理機構時建議參考其評價等次。財政部門根據評價等次對采購代理機構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對評價等級為A-以上的采購代理機構合理降低抽查比例或不予抽查;對評價等級為C+以下的采購代理機構,納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信用評價結果運用。對評價等級在B-以下的,建議采購人暫停三個月對其抽取使用;評價等級在C+以下的,建議采購人暫停六個月對其抽取使用;評價等級在C-以下的,建議采購人暫停一年對其抽取使用;評價等級在D以下的,建議采購人暫停三年對其抽取使用。
第二十條 供應商信用評價結果運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文件要求,在信用審查環節完成供應商的信用評價結果查詢。建議對評價等級為C+以上的供應商,采購人可視情況不收取履約保證金;對評價等級為C以下的供應商,建議減少收取履約保證金;對評價等級為C-以下的供應商,建議收取履約保證金。對評價等級為C+以下的供應商,采購人應當對其加強履約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平臺每年通過評價等級自動覆蓋的方式,修復上一年的信用評價等級。
第四章 附 則
二十二條 信用信息的收集、記錄、評價、發布和運用等相關活動,應當合法、客觀、及時,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信用評價過程中發現政府采購當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內”,包括本數。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蘭州新區財政金融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如與上級機關新頒布文件規定存在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