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來源: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時間: 2022/10/31/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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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各單位:
《蘭州新區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已經蘭州新區2022年第37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蘭州新區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依法做好新區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消防執法改革的總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 87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調查權限及火災性質
第一條 蘭州新區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發地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將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及以上火災事故,新區管理委員會、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力配合上級人民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查處理由園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調查處理的事故。對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的火災事故,園區管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提請新區管理委員會開展調查處理。
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可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對較大火災事故進行調查,也可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較大火災事故調查。
園區管理委員會可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對一般火災事故進行調查,也可報請新區管理委員會同意后,協調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一般火災事故調查。
第二條 發生火災后,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對事故是否屬于本規定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進行分析預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范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火災;
(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火災;
(四)軍事設施、森林、草原發生的火災;
(五)按照相關規定其他不適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情形。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組
第三條 根據火災事故等級,分別由新區管理委員會或園區管理委員會決定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具體由其相關職能部門組成。
調查組組長一般由新區管理委員會或園區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擔任,副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當發生相關部門主管領域建構筑物及其他火災事故時,相關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兼任副組長,成員根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一般由應急管理、紀檢監察機關、公安、建交、消防、網信、工會和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人員組成,可聘請有關社會力量、專家參與調查,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新區成立調查組一般由消防救援機構提出關于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請示,報請新區管理委員會批復同意,并指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新區管理委員會也可直接發文成立調查組并明確調查組組長、成員及牽頭單位。
各園區成立調查組一般由各園區管理委員會直接發文成立調查組并明確調查組組長、成員及牽頭單位。
第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主要職責如下:
(一)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書面調查報告,經調查組組長同意,報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新區或園區管理委員會批復后公布。
第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工作,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全面負責,組織帶領火災事故調查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調查工作。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事故實際情況,明確調查方向,確定調查重點,確定各成員職責和分工;
(二)組織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會議、調查報告審議會議、情況通報會、各小組銜接會以及重大事項討論會等;
(三)指導、督促各小組協調配合、按計劃開展調查工作;
(四)協調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事故調查中出現的分歧,經研究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調查組組長可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代表事故調查組作出結論性意見,也可根據需要,報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管理委員會決定;
(五)審定簽發需向新區管理委員會請示的有關事項、對外發布火災事故調查進展信息等。
調查組成員應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可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工作小組,各小組成員根據職責和火災事故情況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確定,每個小組配備2名以上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
第七條 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主要職責和任務如下: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事故死傷人數及死傷原因;
(三)負責火災事故現場勘查,搜集火災事故現場相關證據,指導相關技術鑒定和檢驗檢測工作,對火災事故發生機理進行分析、論證、驗證和認定,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四)提出對火災事故性質認定的初步意見和事故預防的技術性針對性措施;
(五)形成技術組調查報告并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技術組一般由公安、消防救援、建交和火災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專業人員擔任。
第八條 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基礎上,開展火災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主要職責和任務如下:
(一)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火災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及其工作人員、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查明火災事故涉及的行業部門安全責任落實情況和監管部門執法監管職責落實情況,查明相關單位和人員負有事故責任的事實,提出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
(三)針對火災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組調查報告提交火災事故調查組審議;
(五)負責評估火災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按照有關要求,完成火災事故應急評估報告;
(六)完成火災事故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管理組一般由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建交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九條 綜合組主要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后勤保障和資料證據管理等工作,統籌做好調查組的各項工作, 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主要職責和任務如下:
(一)負責籌備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召開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會議等工作;
(二)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組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對火災事故調查組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完成后勤保障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了解、掌握各組調查進展情況,督促各組按照火災事故調查組總體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根據需要,對需要補充調查的事項進行調查;
(四)負責火災事故調查資料的調度與存儲;
(五)負責火災事故輿情信息收集匯總;
(六)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七)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綜合組一般由消防救援、應急管理、網信、民政、工會和其他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組成,組長由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條 責任認定組負責對黨委(黨組)及其領導班子成員履行職責不到位等情況進行追責問責;對新區、園區相關部門及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嫌違紀職務違法的問題開展調查。責任認定組由紀工委監工委、人民檢察院及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組長由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指定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調查組成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火災事故當事人或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火災事故當事人關系密切、有矛盾、有糾紛、或有債權債務關系等,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的。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火災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信息。
第三章 調查范圍
第十三條 依據火災事故情況確定調查詢問對象范圍,主要包括主體責任人、現場操作人員、發現、撲救火災人員、知情人、當事人、目擊者、管理人員,火災涉及的建設、設計、施工、安裝、監理、檢測、維保以及監督單位的相關人員。詢問對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涉及園區黨委、管理委員會和新區有關管理部門及公職人員的調查范圍,由責任認定組確定,并對相關人員開展調查。經調查構成責任事故的火災,除應查明起火單位及相關單位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還應查明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章 調查取證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火災現場勘驗規則》等有關規定要求,規范開展現場封閉、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物證提取、檢驗鑒定、調查實驗等環節,全面客觀調查了解掌握火場情況。
火災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火災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 注重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等方面進行取證。
(一)調查中應重點關注火災事故責任人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等刑事犯罪問題;
(二)對火災事故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重點調查火災發生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職責和工作職責的情況;
(三)對園區黨委、管理委員會和新區相關監管部門及公職人員的調查取證,由責任認定組負責。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進行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的,調查組可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或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相關單位、專家應出具書面技術鑒定或勘驗、檢測、試驗結論,并蓋章簽名。
第五章 火災原因認定與責任調查
第十八條 應在火災現場勘驗、調查詢問以及物證鑒定等環節取得證據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科學做出火災原因認定結論。
第十九條 在查明起火原因的基礎上,對火災發生的誘因、災害成因以及防火滅火技術等相關因素開展深入調查,分析查找火災風險、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環節,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意見和措施,推動相關部門、行業和單位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 根據查明的火災原因和火災事實,依法依規做出事故性質分析認定。
第二十一條 圍繞火災發生的誘因和導致火災蔓延擴大的成因,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分析厘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
(一)依法調查使用管理責任。圍繞引發火災的點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徑和人員傷亡等要素,全面調查起火場所在消防安全承諾制落實、員工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實、消防設施維護運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持證上崗及臨機處置、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用火用電用氣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檢查巡查、火災應急疏散演練和微型消防站火災處置等存在的問題,逐一查實起火場所的使用管理主體責任;
(二)依法調查工程建設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工程消防設計、圖紙審查、施工、監理和竣工驗收等環節,查清建設單位申請領取非特殊工程施工許可證或申請批準開工報告時,是否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是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不合格或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是否存在不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監理把關不嚴、擅自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等行為。堅持源頭治理,查實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造成人員傷亡有關的工程建設主體責任和從業人員個人責任;
(三)依法調查中介服務責任。圍繞起火場所全面調查消防設計圖紙技術審查、消防驗收現場評定、消防設施維修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和消防產品認證檢驗等環節,查清中介服務在執業過程中是否存在從業人員不具備執業資格、未執行中介服務技術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存在出具虛假執業文件的行為,注冊消防工程師是否存在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等行為,查實與火災有關的中介服務主體責任和技術服務從業人員個人責任;
(四)依法調查消防產品質量責任。圍繞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消防產品作用發揮情況,全面調查火災報警、滅火設施、防煙排煙、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和維修等環節,查清消防產品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火災中未有效發揮作用的原因和影響因素,查實消防產品各環節的主體責任;
(五)依法調查消防救援機構及行業部門監管責任。調查轄區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行動開展情況,是否存在消防監督執法不到位、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滅火救援行動是否有需要改進之處;查實有關行業、部門及基層組織等對火災單位的安全監管職責落實情況。
(六)調查與火災發生、蔓延擴大和人員傷亡有關的其他責任。
第六章 責任劃分和追究
第二十二條 根據調查情況,管理組負責對發生火災事故的單位、相關責任人分別提出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聯合懲戒等處罰、處理的初步意見;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有關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對火災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需要問責追責的,按程序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及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材料清單、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獲取的涉案證據清單及其他有關材料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四條 技術組、管理組通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在規定時間內形成小組調查報告,綜合組在各小組報告的基礎上,綜合各方意見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如下:
(一)引言。該起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單位、事故類別、事故性質及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事故基本情況概述,事故調查組成立依據,事故調查組人員的組成情況;
(二)起火單位和相關單位概況。起火單位成立時間、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經營范圍、證照情況、勞動組織及工程(施工)情況等。與起火單位存在租賃經營、管理服務等相關單位概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過程以及事故報告、搶救、搜救及有關部門應急行動情況;
(四)火災原因及性質。包括火災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認定火災事故是否屬于責任事故;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火災事故調查組負責人可及時召開會議集體研究,對發現的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的線索進行集體分析審查,提出擬處理意見。意見應包括:事故責任者的基本情況(姓名、政治面貌、職務、主管工作等)、責任認定事實、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及處理建議,并按以下順序排列:
1.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2.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及人員;
3.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單位及個人;
4.其他需要問責處理的單位和相關人員。
(六)整改措施建議。結合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間接原因和調查中發現的事故責任單位、負有消防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存在的問題和工作薄弱環節,舉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類火災事故再次發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與調查報告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前后對應,要有針對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八章 調查時限及批復結案
第二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情況疑難復雜的,經新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可延長60日。
火災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檢驗、鑒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二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由火災事故調查組向批準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管理委員會報送,應附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情況。
第二十七條 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的新區管理委員會、園區管理委員會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
批復要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新區管理委員會責成有關部門按照批復意見依法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并監督整改措施落實,督促將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各園區管理委員會作出批復的,園區管理委員會責成其組成部門按批復意見依法對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并監督整改措施落實,督促將涉嫌犯罪的事故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較大火災事故結案批復應明確結案一年內開展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新區相關部門按規定公布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做好輿情答疑、回應社會關切等后續工作。
一般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是否需要公開,由組織調查的園區管理委員會依法決定。
第二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由調查牽頭部門負責將火災事故調查組成立的文件、火災事故調查報告、調查組人員簽字名冊、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文件、調查取證材料、技術鑒定報告等資料裝訂歸檔。
第九章 整改評估
第三十條 較大火災事故批復結案后10個月至1年內,由消防救援機構針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提請新區管理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內容應包括: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防范建議和改進措施落實情況;
(四)火災事故發生單位及周邊群眾受教育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措施建議;
(六)評估組評估意見。
評估工作結束后,向新區管理委員會提交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評估組成員應在評估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經評估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新區管理委員會將在收到評估報告后15日內下發督辦函,督促各園區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各鎮(中心社區)及企業限期整改落實,對逾期仍未落實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進行通報并嚴肅處理,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有關公職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未落實的,以及擬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后的,由責任認定組及時向新區黨工委、園區黨委及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相關情況,協調督促落實。
第三十二條 火災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尚缺乏管理和技術依據或現行規范標準不滿足火災防控需求時,由火災事故評估組提請有關部門制定或者修訂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以減少同類火災發生。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本規定中15日以內(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二)本規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節假日;
(三)本規定中“以上”含本數、本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依據文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應急〔2019〕54號)、《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安委辦〔2021〕4號)、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關于開展火災延伸調查強化追責整改的指導意見》等規章和相關政策文件。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蘭州新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間如國家和甘肅省對消防安全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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