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國土資源、能源
- 發文機關: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 成文日期:2022-08-05
- 標 題: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文字號:新政辦發[2022]50號
- 發布日期:2022-08-11
- 主 題 詞: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8/05/ 11:44 來源: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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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區各園區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新區各國有集團公司,省屬駐區單位:
《蘭州新區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已經蘭州新區2022年第27次管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蘭州新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2年8月5日
蘭州新區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住建部《關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省發展改革委和住建廳《關于印發<甘肅省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甘發改價管〔2018〕581號)、蘭州新區管委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創建國家節水型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發〔2020〕15號)等文件要求,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原則,結合新區供水節水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實施范圍與步驟:蘭州新區轄區內城市公共管網供水的城鎮非居民用水戶(即工業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服務、特種行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施工等),不含環衛、綠化、消防等城鎮公共用水。按照統籌謀劃、分階段逐步實施,率先對重點單位(企業)和行業、條件較好的用水大戶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逐步完善,不斷擴大實施范圍。
第三條 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是新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區城鎮非居民用水定額的監督、管理和考核工作,對非居民用戶用水計劃指標進行審批、調整和日常監管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示。
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是城鎮非居民用水定額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分檔水量加價標準制定,對供水企業進行成本監審并定期公開監審結論。
各園區建設局是園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區域內的非居民用水定額(計劃)進行核定。
新區城市供水單位負責對非居民用戶用水定額(計劃)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督和收取超定額加價產生的水費。
第四條 分檔水量及加價標準:
1.超定額用水20%以內(含)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供水價格加價50%;
2.超定額用水21%—40%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供水價格加價100%;
3.超定額用水41%(含)以上部分,每立方米按相對應分類的供水價格加價150%。
對“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嚴重過剩)等行業超定額用水量部分,按照以上用水超定額加價標準的2倍收取。
超定額用水比例按四舍五入辦法以整數計。
第五條 行業用水定額標準按甘肅省行業標準執行。省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尚未涉及的行業,選用國家行業用水定額標準執行。
第六條 按用水定額,確定加價項目、計費周期、計劃指標核定、調整計劃指標、加價減免。
1.加價項目。超定額累進加價基礎為自來水水價加價,不包括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各種附加及二次供水。
2.計費周期。以年度作為繳費周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施工用水戶(不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施工臨時用水)工程用水量達到核定水量時(包括噴淋等環保用水),開始計量繳納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
3.計劃指標核定。充分考慮新區非居民用戶用水習慣和生產周期性差異等因素,依據城市供水能力、年度用水計劃和行業用水定額,按用戶上年度用水情況,核定該用水戶本年度計劃指標。新區城市供水單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各園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分類報送上年度各用水單位用水量等資料,各園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每年1—12月為一個周期,對非居民用水單位用水定額指標進行核定。新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用水計劃指標,并指導各園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2月份向各非居民用水戶下達用水定額指標。
4.調整計劃指標。用戶需要調整計劃指標的,由新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遞交材料和流程作出具體要求。
5.加價減免。因不可抗力、突發性及非人為因素造成用水量急增而產生的超定額加價水費,或對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存在異議的,用水戶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所在園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確有正當理由的,報新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城鎮非居民用水戶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由城市供水單位定期對計量設施進行檢查、校驗,保障計量準確。新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城市供水單位加快推進計量設施智能化管理。
第八條 資金的監管、收繳與用途:
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形成的水費由新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考核 。
各園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產生超計劃加價水費的用水單位出具超定額加價水費告知書,新區供水單位負責收繳。每年3月為收繳期,于次月5日前(遇節假日可推遲至節后第3天)收繳完畢。
實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形成的水費由新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使用,本著“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則,主要用于城鎮供水設施、計量器具及智慧水務的改造和建設,也可用于對節水成效突出的企業進行獎勵及企業節水技術改造、節水技術工藝推廣等方面。
第九條 執行超定額的用水戶每個收繳期內必須足額繳納超定額加價水費。對逾期未繳納的,由新區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蘭州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方案由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由蘭州新區城鄉建設和交通管理局和蘭州新區經濟發展局(統計局)監督實施。
第十一條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相關文件:關于印發《蘭州新區城鎮非居民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